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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章制度

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(校发〔2013〕244号)

时间:2022-09-06      作者:      点击: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,培养优良的校风、学风,促进研究生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和《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》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研究生系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。

第三条 对有违法、违规、违纪行为的研究生,视其情节轻重、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。


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

第四条 纪律处分(以下简称为“处分”)的种类由轻到重分别为:

(一)警告

(二)严重警告

(三)记过

(四)留校察看

(五)开除学籍

第五条 从轻、从重处分,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种类以内,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。

减轻、加重处分,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,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。

第六条 一人有违反本规定二种以上行为的分别裁决,可在较重一种的处分上加重一级处分。

第七条 在共同违纪行为中对于起组织、策划、教唆、怂恿、胁迫等作用者,从重处分;对其他成员,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,分别给予处分。

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,可以依照本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:

(一)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减轻、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;

(二)主动退回违纪违法所得的;

(三)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,并能主动揭发、认错态度好的;

(四)违纪事件由过失造成的;

(五)有其他应依照本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节的。

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依照本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:

(一)串供或者伪造、销毁、隐匿证据的;

(二)阻止他人揭发检举、提供证据材料的;

(三)打击报复检举人、控告人、证人及其他人员的;

(四)违纪后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取闹,态度恶劣的;

(五)违纪受处分后又因违纪应受到处分的或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处分,经教育不改的;

(六)有其他应依照本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节的。

第十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。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,由其所在培养单位负责察看。在察看期内,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的,按期解除留校察看;有突出先进事迹或立功表现的,经本人申请,培养单位审核,学校批准,可提前解除察看,但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;经教育不改,或者又有违法、违规、违纪行为的,可延后解除留校察看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临近毕业的留校察看期限,视具体情况确定,但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。

第十一条 研究生受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的,取消其下一学年评奖评优资格;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,取消其在读期间评奖评优资格。

第十二条 研究生违纪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需负担的损害赔偿,由违纪研究生个人承担。

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罚

第十三条 对违反宪法,反对四项基本原则、破坏安定团结、扰乱社会秩序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四条 对违反法律、法规者,给予以下相应处分:

(一)触犯国家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,被追究刑事责任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(二)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、法规,但决定对其不予起诉或不予处罚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、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
(三)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;被处以行政拘留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五条 对有以下扰乱社会秩序行为者,给予以下相应处分:

(一)组织成立非法组织,策划组织非法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等活动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参与非法组织以及非法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等活动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
(二)凡有吸毒、藏毒或胁迫、教唆、诱骗他人吸毒等行为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
(三)非法制作、出售、出租、传播、观看或持有淫秽、邪教、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音像制品、文字作品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
(四)酗酒闹事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、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
(五)从事色情服务或接受色情服务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
(六)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
(七)参与聚众斗殴、持械斗殴、招引校外人员斗殴的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
(八)泄露属于国家、集体或单位保密信息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六条 对在涉外工作中违反外事纪律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七条 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者,给予以下相应处分:

(一)通过网络盗用他人信息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、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
(二)在网上发布影响社会稳定、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信息或散布各种谣言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
(三)开办非法网站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;

(四)在网上传播淫秽、黄色、暴力等内容的文章、字句、图像、音视频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、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
(五)蓄意制造、传播计算机病毒,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,或使用网络攻击软件等侵犯网络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八条 对有以下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者,给予以下相应处分:

(一)猥亵他人,视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
(二)诽谤、诬告、陷害、威胁或骚扰他人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、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
(三)有偷窥、偷拍、偷录等行为,侵犯他人隐私权或泄露他人隐私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给他人学习、工作、生活带来不利后果,影响恶劣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造成极为严重后果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(四)打架斗殴,视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九条 对损坏公共财物者,给予以下相应处分:

(一)过失损坏公共财物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

(二)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二十条 以盗窃、诈骗、侵占、冒领、敲诈勒索、抢夺等行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二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或无故不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少于7个工作日(含7个工作日)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超过7个工作日、少于14个工作日(含14个工作日)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
第二十二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和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,有以下行为者,给予以下相应处分:

(一)扰乱考场秩序,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
(二)威胁、侮辱、诽谤、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、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,视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
(三)按照有关规定被认定为考试违纪行为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

(四)按照有关规定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
(五)由他人代替考试、替他人参加考试、组织作弊、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,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(六)参加国家组织的其他各类考试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,参照上述条款执行。

第二十三条 对在进行科学研究以及撰写论文和报告中,有学术不端行为者,给予以下相应处分:

(一)发表论文一稿多投者,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
(二)未经他人同意,擅自在研究成果、发表的文章(出版的论著)或申报的课题中为其署名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
(三)捏造、篡改实验数据和研究成果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
(四)剽窃、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
(五)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学术论文、毕业论文、学位论文等学业考核材料或者组织学术论文、毕业论文、学位论文等学业考核材料代写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
(六)购买、出售学术论文、毕业论文、学位论文等学业考核材料或者组织学术论文、毕业论文、学位论文等学业考核材料买卖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二十四条 对有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者,给予以下相应处分:

(一)阻碍、干扰国家工作人员、学校工作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;

(二)提供伪证、伪造证据证明、涂改证件、篡改个人信息等弄虚作假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;

(三)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
(四)出(入)国(境)不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、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
(五)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,视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二十五条 对有扰乱学校生活秩序的行为者,给予以下相应处分:

(一)不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,私自调换寝室的、临时留宿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、长期留宿他人的、将宿舍外租等行为的,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

(二)违章用电、用火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造成不良后果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
(三)在建筑物、公共设施上乱涂、乱写、乱画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
第二十六条 对在突发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特殊时期内,有不服从学校统一指挥、违反学校规定行为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

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、程序和救济

第二十七条 处分违纪研究生的批准权限如下:

(一)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,由研究生院批准;

(二)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,由研究生院提出,校长办公会议批准,送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。

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对研究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,应当听取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。

第二十九条 处分违纪研究生应提供能够认定违纪事实的证明材料和证据、陈述及申辩材料、培养单位意见等相关材料。

(一)对研究生作出处分,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,并送交本人。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处分和作出处分的事实、理由和依据,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和程序;

(二)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档案;

(三)记过、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。

第三十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如有异议,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
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。

从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,研究生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诉的,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。

第三十一条 因违反本规定受到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处分者,受处分后,能深刻认识所犯的错误,积极改正错误,具备以下条件之一,由本人申请、培养单位申报、研究生院批准,在毕业前可以撤销处分:

(一)有突出贡献或有先进事迹的;

(二)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,且为主要完成人的;

(三)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表彰的。


第五章 附则

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有其他违纪行为的,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
第三十三条  受到违纪处分的研究生是中共党员和共青团员的还要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和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》进行纪律处分。

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。

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原《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》(校发〔2012150号)同时废止。